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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婦女福利服務機構應具有下列設施: 一、輔導(諮詢)室。 二、活動室、會議室。 三、辦公室。 四、盥洗衛生設備。 五、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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