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婦女福利服務機構應具有下列設施:
  一、輔導(諮詢)室。
  二、活動室、會議室。
  三、辦公室。
  四、盥洗衛生設備。
  五、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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