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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本府以每三個月核發一次檢舉獎勵金為原則。但獎勵金預算不足時,得俟 後續預算編列程序及期程,彈性調整核發檢舉獎勵金之頻率及方式。 罰鍰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者,得以每期實收罰鍰金額比率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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