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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依本自治條例提報受保護樹木之自然人應年滿十八歲,法人或其他團體 需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行政機關或學校之提報,應以公文行之。 受理前項提報之主管機關經初審無法直接判定之提報案件,應送交樹委 會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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