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漁筏未定期施行檢查,或未將定期檢查報告表送本府登載者,其漁筏監
  理執照自逾期日起失效。
  漁筏未執有有效之漁筏監理執照,不得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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