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277
人,瀏覽人次:
89880032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花蓮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漁筏未定期施行檢查,或未將定期檢查報告表送本府登載者,其漁筏監 理執照自逾期日起失效。 漁筏未執有有效之漁筏監理執照,不得航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