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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申請案由本府主管建築機關依交通、景觀、未來發 展需要與土地利用等觀點審查,經審查認可後,由本府主管建築機關提 送評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會同實地勘查指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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