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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三十條
託運貨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者,該運送物視同喪失,託運人得請 求損害賠償。但因不可歸責於貨運業者之事由致未能交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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