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檢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依船舶設備規則規定應配置四零六兆赫衛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 EPIRB
)之船舶,除已將相關資料提供航政機關登錄且無異動者外,船舶所有人
依前條申請檢查時應填具四零六兆赫船舶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持有者資訊
登錄表(如附表一)。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船舶發生海事案件時,搜救單位能第一時間掌握船舶基本資料
    ,並據以聯絡該船緊急聯絡人,爰增訂船舶所有人應於申請檢查時一
    併填具四零六兆赫船舶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持有者資訊登錄表之規定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