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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之一
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份保險費,由保險人於一百零一 年一月底前以書面命被保險人於一百零一年三月底前繳納,不受前條規定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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