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物品, 公告為應實施輸入檢疫之品目(以下簡稱檢疫物)。 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未列入前項檢疫物,經發現有傳播有害生物 風險之虞者,植物檢疫機關得採取檢疫處理、退運、銷燬或其他必要之措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