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為清除特定之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使用疫苗之種類、投與時
機、附加標示、應繳交及申報相關文件或移動管制及其他應施行之防治措
施,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獸醫師、獸醫佐及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依規
定辦理。
前項疫苗使用、標示、申報、管制、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
機關依動物傳染病或動物種類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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