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關於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
部分點交之;其應以金錢補償者,並得對於補償義務人之財產執行。
執行名義係變賣繼承財產或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繼承人或各共有人者
,執行法院得予以拍賣,並分配其價金,其拍賣程序,準用關於動產或不
動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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