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磚構造建築物各層樓板及屋頂應為剛性樓板,並經由各層牆頂過梁有效傳
遞其所聯絡各牆體之兩向水平地震力。各樓層之結構牆頂,應設置有效連
續之鋼筋混凝土過梁,與其上之剛性樓板連結成一體。
過梁應具足夠之強度及剛度,以抵抗面內與面外力。
兩向結構牆之壁量與所圍成之各分割面積,應符合規範規定。
〔立法理由〕
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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