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貨運業者給付貨物喪失賠款後,如將喪失貨物全部或一部查出時,應將該
項貨物交付託運人或受貨人,並收回全部或一部賠償。
前項查出之貨物經通知後,如託運人或受貨人不願提取或逾期一個月不來
提取,貨運業者得自行處理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