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至第十二款及前條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銀行或其
分行。
銀行或其分行經依前項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應予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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