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經吊銷、註銷駕駛執照者,撤銷其汽車運輸業
營業執照,並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之車輛,因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經核准
僱用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三
年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