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行人通過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及行人徒步
區,除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指示通過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至設有聲光號誌之交岔路口,聲光號誌已顯示時,應即靠邊停止,
    不得通過。
二、行至聲光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時,應暫停、看
    、聽兩方無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駛來,始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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