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銀行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
善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
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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