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軍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該案件
不屬其管轄者,除有急迫情形應為必要之處分外,應檢同卷證,移送該管
軍事檢察官,如有依法逮捕或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一併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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