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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及各審查小組開會時,配置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由 秘書長指派之。秘書長、副秘書長得列席修憲審查委員會及各審查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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