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政黨、聯盟之號次、名稱、
  政見與其登記候選人之順位、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住址
  、學歷、經歷等資料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及錄製選舉公報。
  前項政黨、聯盟之政見內容,以敘明對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
  、副總統彈劾案逐案之贊成或反對立場及其理由為限,其字數每一政黨
  、聯盟不得超過二千字;其所登記之候選人學歷、經歷,每一候選人以
  七十五字為限。
  政黨、聯盟及其所登記之候選人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中央
  選舉委員會。
  政黨、聯盟之政見內容,違反第二項或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四
  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通知政黨、聯盟限期自行修
  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
  選舉公報。
  政黨、聯盟及其所登記候選人之資料,由政黨、聯盟自行負責。其為中
  央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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