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認
  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審酌後,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
  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言詞辯
  論,並得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到場備詢。
  依前項規定通知參加人、輔佐人時,應附具答辯書影本或抄本。言詞辯
  論應於訴願會會議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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