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 ,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