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市議會由市民依法選舉市議員組織之。市議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市議員總額,市人口在一百五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四人;最多
  不得超過五十二人。其名額並應參酌各市財政、區域狀況,於市議會組
  織規程定之。
  市有原住民人口在四千人以上者,於前項總額內應有原住民選出之市議
  員名額。
  各選舉區選出之市議員名額在五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議員,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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