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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役種區劃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役男申請區劃補充兵役時,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申請,如 逾期申請者,應提出正當理由,經鄉(鎮、市、區)公所調查屬實後, 准予補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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