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四款之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以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父母失業、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維持子女生活者。
  二、父母一方死亡,他方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雙亡,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者。
  四、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自行撫育,而無經濟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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