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會於收到保險人意見書後,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付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 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前項期間,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翌日起算;未 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餘審議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自 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