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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 委員應親自出席聯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者,得由 該機關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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