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為發揮整體功能,強化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績效,得由內政部邀集相
關機關或單位及有關少年輔導機構、社會團體或專家學者,舉行「預防少
年犯罪協調會報」,從事預防工作之規劃、協調、聯繫及推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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