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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於通知單之「違規事實」欄分別填記 。但處罰機關不同或應處罰對象不同時,均應分別填製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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