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或申請來臺原因消失時,應依規 定離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延期: 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 偶或子女之配偶在臺灣地區患重病、受重傷、病危或死亡。 二、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得酌予延期二個月;第二款所 定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得酌予延期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