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或申請來臺原因消失時,應依規
  定離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延期:
  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
      偶或子女之配偶在臺灣地區患重病、受重傷、病危或死亡。
  二、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得酌予延期二個月;第二款所
  定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得酌予延期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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