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單位主官(管),承副局長以上長官之命,辦理各單位事項,其所屬辦
事人員,承各該單位主官(管)之命,分別辦理各單位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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