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參謀本部授權各單位處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普通案件轉行所屬機構及編配之機關、作戰部隊知照者。
  二、待辦案件之應行催辦、催報、催查或催發者。
  三、有關法令及資料之蒐集。
  四、各機關、部隊來文發生疑義或手續不合或漏送附件,應請說明或補
      辦者。
  五、召開會議之通知,其會議無須副參謀總長以上長官親自主持者。
  六、對本單位人員請假,在授權範圍內之核定。
  七、例行存查案件。
  八、各種統計報表之審核、轉送、統計資料之蒐集與調整。
  九、簽奉核定之案件,依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代判。
  十、非政策性與政策性經長官明確指示或授權之案件代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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