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徵用服勤人員以服任左列勤務為限:
  一、有關戰地政務勤務。
  二、有關交通運輸勤務。
  三、有關通信勤務。
  四、有關醫療勤務。
  五、有關軍需生產修護勤務。
  六、有關國防軍事工程勤務。
  七、其他有關軍事上必要之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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