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服勤人員以服任左列勤務為限: 一、有關戰地政務勤務。 二、有關交通運輸勤務。 三、有關通信勤務。 四、有關醫療勤務。 五、有關軍需生產修護勤務。 六、有關國防軍事工程勤務。 七、其他有關軍事上必要之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