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空襲時交通管制與交通疏導,由警察及民防擔任,當地駐軍及憲兵協助
  之,其任務如左:
  一、交通管制與疏導。
  二、維持秩序。
  三、指導人車避難掩蔽。
  四、處理行駛或阻塞道路之事故車輛。
  前項交通管制地區之劃分及站哨之設置,由當地警察單位規劃,會同軍
  憲單位決定之。但於緊急狀況下,憲兵得依當地最高軍事指揮官之命令
  ,對部隊運動路線(地區)實施管制,由當地警察單位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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