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人員高G耐力訓練,應符合空勤體位,經評估生理狀況無危安之虞後
方得施訓,完訓後十二小時內不得飛行。
〔立法理由〕 一、飛行人員高G耐力訓練之注意事項及原則。
二、高G耐力訓練(G-FORCE)之目的在使空勤人員瞭解並體驗在高G力環
境中,生理適應的症狀、極限、操作能力受影響之程度及潛在失能的
危險,在鍛鍊飛行人員正確地實施「抗G力動作」,以提高G耐力;防
範飛行中因發生G力昏迷所導致之飛安問題,進而提升作戰能力,以
圓滿達成任務,綜合考量其性質、目的、態樣、強度及必要性,明文
臚列執行程序、步驟及方法,俾使遵循,有助於訓練目的之達成,爰
依國軍航醫教範所訂程序規範實施訓練。
三、飛行員之高G耐力訓練,目的在使空勤人員瞭解並體驗在高G力環境中
生理適應的症狀、極限,使訓練成效能圓滿達成任務,實施全程應由
航空醫學官、航空生理官或航空生理士實施,於實施前先行告知參訓
人員訓練規定及注意事項,並依國軍航醫教範所訂程序執行。
四、安全注意事項:
(一)訓練前,航醫須詳細詢問及檢查受訓學員之身體狀況並完成靜止
心電圖記錄,確定無任何影響訓練安全之因素或疾病存在。
(二)高G耐力訓練操作人員須熟悉各項緊急應變程序,術科訓練應於
嚴密監控下進行。
(三)受訓學員須專心完成學科課程,且須於進行術科訓練前,充分了
解訓練目的、實施方法及個人緊急應變措施。
(四)受訓學員於完訓後須充分休息,至少十二小時內不得飛行。對未
通過訓練之人員,其所屬部隊須確實管制該員之高G飛行任務。
五、有關實施飛行人員高G耐力訓練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已定有國軍
(軍事)準則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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