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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沒收匪諜之財產,一律解繳國庫。 破獲之匪諜案件,其告密、檢舉人及直接承辦出力人員應給獎金,由國 庫支付;其給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前兩項所定收支,應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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