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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凡經營菸酒商人,概應報請當地經征機關核准登記,遇有更換股東或經 理人及擴充或緊縮營業時,應報請變更登記,如有停業,應報請註銷登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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