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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酒類之標示應以中文為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進口酒之品牌名稱及其國外製造商名稱、地址。 二、委託製造之國外業者名稱及地址。 三、進口酒之地理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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