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及其設立或登錄執業之事務所應依本法第七條
第一項規定,按其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採取下列內部控制措施:
一、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程序,備置並每二年更新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二、前款內部控制程序,應由負責人或指定管理階層人員核定並監控相關
控制程序之執行,以管理及降低已知洗錢及資恐風險,並對已知之較
高風險採取強化管理措施。
三、對於已依第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報
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受委任事件應加強監控。
四、於遴選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或其他從事相關業務人員時,應注
意其品格、專業能力,以及其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間有無潛在
利害關係。
五、訂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與其員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訓練計
畫,並提供事務所內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最新法規。
六、辦理自我審查或內部稽核,並作成書面紀錄。
前項第一款風險評估報告,應包含客戶、國家或地區、服務及支付管道等
評估項目。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條次變更,修正第一項序文所引條次。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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