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應將收銀機收據之
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並保留存根聯。
買受人得以收銀機收據之收執聯換取統一發票,營業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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