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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應將收銀機收據之 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並保留存根聯。 買受人得以收銀機收據之收執聯換取統一發票,營業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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