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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遺產稅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6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計算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時,應扣除左列各項: 一、依法應繳納之稅捐及罰金罰鍰。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三、喪葬所需之必要費用以三千元核計。 四、受理遺產及執行遺囑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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