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定期確認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期限,
如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有關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應包
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規定,明定記帳士、記帳及
報稅代理人應遵循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有關特定目的消失與期限屆滿之處
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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