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一、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轉讓他方締約國境內合於第六條所稱之不動產
      而取得之利得,他方締約國得予課稅。
  二、一方締約國之企業轉讓其於他方締約國境內常設機構資產中之動產
      而取得之利得,或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轉讓其於他方締約國內執行
      業務固定處所之動產而取得之利得,包括轉讓該機構(單獨或連同
      整個企業)或處所而取得之所得,他方締約國得予課稅。
  三、轉讓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船舶或航空器,或與該等船舶或航空器營
      運有關之動產所取得之利得,僅由企業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之締約
      國課稅。
  四、轉讓前三項規定以外之任何財產而取得之利得,僅由該轉讓人為居
      住者之締約國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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