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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健康中心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之幼兒園:獨立設置。 二、前款以外之幼兒園或分班:得設置於辦公室內。但應區隔出獨立空間 ,並注意通風、採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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