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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中學部或職業類科主任之聘任)
高級中學設有國民中小學部或職業類科者,得置部主任或科主任,由校長 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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