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課程部或班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招生,學校主管機 關除對該私立學校依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辦理外,其所招收之具外國籍 學生,符合該教育階段入學資格者,學校應輔導其轉學,無其他合法居 留之原因時,應依法遣送出境,其費用由該私立學校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