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製鹽總廠各鹽場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鹽場得經報准於鹽區適中地點分設場務所,置主任、場務員,辦理產
  製、集運、倉儲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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