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用戶轉讓用電權利與義務予繼受用電人時,應與繼受用電人共同於申請用
電登記單簽章辦理過戶申請。
申請過戶時,如繼受用電人願負擔原用戶電費並辦妥應辦手續,本公司即
予過戶;如繼受用電人不願負擔原用戶電費,本公司即予派員抄表,並於
原用戶結清電費後方予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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