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依第五
條或第六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核發許可文件:
一、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屬性或來源製程變更。
二、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逾許可再利用總數量百分之十。
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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