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受補助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
  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繳交國庫。
  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受補助人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
  執行成效,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
  狀況,受補助人不得拒絕。
  受補助人對於前項之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依約定時間向本部或所屬
  機關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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